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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中心医院关于印发院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商洛市中心医院院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领会精神,严格遵照执行。

商洛市中心医院

2024年1月4日


商洛市中心医院院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增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院内医药代表接待流程,保障诊疗业务有序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陕卫医发〔2023〕88号)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一)医院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或进行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专业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称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院内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医院日常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三)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接待,不包括已经通过规范程序与医院签订供应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因正常履行合同必须与医院对接联系而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

二、职责分工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分管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落实相关工作;行风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监督责任。

三、接待程序

(一)登记建档

医药代表首次来院开展业务活动前,须向医院指定电子邮箱发送登记建档资料扫描件,包括:1.加盖企业印章的《医药代表登记建档表》(附件1);2.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4.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情况说明;5.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附件4)。药品、设备等对应职能管理部门定期整理、下载打印邮箱内资料,审核无误后做好登记,逐企业建立档案,并以邮件方式向已建档医药代表发送告知函,告知其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与相关产品学术推广无关的活动。建档资料纸质版原件在首次接待时,由医药代表现场提交,未提交者不予接待。

(二)预约

医药代表每次来院开展业务活动前,须认真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2),接待日前7个工作日将扫描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提出预约申请。药学、设备等对应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商议确定接待具体事项,包括拟接待医药代表名单、参加部门及人员、接待时间及流程等,制定接待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通知医药代表,安排接待。预约可与登记建档同时提出。

(三)接待

医药代表接待执行“三定两有”原则,即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接待由药品、设备等对应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审定的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增加或变更接待对象。

1.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工作时间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2.接待地点。院内公共会议室或其他公共办公区域。

3.接待人员。原则上需2名及以上接待人员在场,药学部、设备科等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医药代表接待工作,可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医务人员代表参加,由院内监督小组成员部门党群部、工会办、内部审计科轮流监督。

4.接待流程。(1)复核医药代表身份信息;(2)收取建档登记须提交纸质资料(仅限首次);(3)介绍接待人员、告知接待方案;(4)听取医药代表关于药品、设备、耗材、试剂等产品的信息介绍;(5)接待人员提出需求、咨询问题,双方沟通交流等。

5.接待记录。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要落实专人做好接待会议记录,接待工作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接待结束后认真填写《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附件3),在接待后3个工作日内统一报送党群部备案。

6.特殊情况接待。(1)身份信息复核时发现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接待;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2)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非接待日接待的,由对应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党群部备案后方可接待。

本院所有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在办公室、诊疗区等院内其他任何地点单独接待医药代表,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产品销售量等相关信息。非医院安排的集中接待,后续相关业务一律不予办理。

三、监督管理

(一)由党群部牵头,会同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护理部、设备科、药学部等有关部门,不定期深入一线科室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医药代表违反本制度有关要求,医院将视情节对其提醒,或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医保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医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的,由主管领导、主管部门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及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医院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分管领导、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管业务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分序列加强对行政、医疗、护理人员贯彻执行本制度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持续推进行业自律。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表格、廉洁承诺书可从医院官网下载。

药学项目:           

  箱:luckychenwei@126.com

  话:0914-2334055         联系人:陈伟

设备耗材试剂项目:

  箱:592148865@qq.com

  话:0914-2333518         联系人:姚杰      

 

附件:1.商洛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建档表

2.商洛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3.商洛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

4.廉洁承诺书

附件1商洛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建档表.doc

附件2商洛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doc

附件3商洛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doc

附件4廉洁承诺书.doc